1.项目申请。具有山西省户籍,年龄符合本通知规定,持有《残疾人证》或医院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家长能够配合定点机构开展康复救助,家长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有合理预期的残疾儿童,其家长或监护人可持残疾儿童的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建议书)、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根据本人意愿到市内项目定点机构提出申请。由项目定点机构负责对残疾儿童家长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项目告知相关工作,并对救助对象进行专业评估。确认符合救助条件、且本机构有安置能力的,由项目定点机构直接将申请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打印后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存档。
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结合本人实际,慎重选择项目定点机构,一般每项目年度只能选择1家定点机构接受项目救助。
2.审核。县级残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定点康复机构录入的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对定点机构录入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及时退回定点机构进行修正或补录。
3.公示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救助项目内容和救助资金数额,并将拟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后4位用0000代替>、监护人姓名、所属县<市、区>、拟选定点康复机构名称)在市残联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救助对象,并将审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4. 实施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康复评估、康复计划制订与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档案和康复技术档案。在救助结束后,如实将实际救助起止时间、救助金额和救助效果等相关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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