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呢?
日本的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工作经历了从困难期到普及期的发展历程。二战结束后到20世纪60年代初,学前自闭症儿童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此后,随着来自欧美的教育理念的普及和深化,民众让有发展障碍的学前儿童进入普通托幼机构接受集体保教的需求也日趋强烈。日本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自闭症儿童早期教育的有效实施。
1963年,日本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的报告提出,学前自闭症儿童的保育不可能完全由家庭承担,应该在构建专门的指导体系的同时,完善专门机构、儿童专科医院以及特殊保育所等体系。1964年,再一次提出为学前自闭症儿童建立可以进行治疗及指导的特别保育所。1971年,日本《立川市学前特殊儿童保育实施纲要》具体说明了让有发展障碍的儿童接受“混合保育”,以促进他们的治疗和自立,在与普通幼儿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中,使其人格得到健全发展。1973年,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在对《关于目前应实施的儿童福利对策》的批复中更具体地指出,要将在情绪和社会性方面有良好发展可能的自闭症儿童首先收入保育所,并将相应的保教工作具体化。自此,日本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开始进入普及阶段。
一、《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机构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
197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根据文部省特殊教育研究调查协会的建议,制定了《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机构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学前融合教育作为“特殊教育扩大计划”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在特殊教育机构中设立学前部,使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得以推广。
二、《私立托幼机构补助振兴法》
1975年,日本政府颁布《私立托幼机构补助振兴法》,它是专门为接收有身心障碍的学前特殊儿童的私立幼儿园提供补助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各都道府县都要向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支付包括专职教师薪资在内的教育必要费用的补助金,还具体规定了招收3名以上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可经申请获得与学生障碍种类和程度相对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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