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
《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于1947年颁布,2021年最新修正案施行。它是《学校教育法》的下位法律,是《学校教育法》的中央执行部级条例和授权部级条例。《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教育的基本内容,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被授权给其他部级条例和通知。因此,许多相关的部级条例和通知都在《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的条款中注明。其中,第八章专门对特殊教育进行规定。如第八章第121条规定:“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实施早期保育与教育,原则上应按照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病弱者5种障碍类别分别实施。”第八章第122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应按照每8名学生配备1名负责教师。”
六、《障碍者自立支援法》
该法案于2005年10月颁布,于2006年4月生效。它以《残疾人基本法》的原则为基础,全面改革了按障碍类型纵向划分的障碍人士福利制度,并从支持独立的角度规定了一个集中的服务提供系统。该法案规定,国家应提供基本准则,各市、县应提供残疾人福利计划,各市、县应实施社区生活支持服务。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主要对如下3个方面进行规定:①政府提供儿童日间照料服务;②政府提供通园服务,包括智力障碍儿童通园机构、听力障碍儿童通园机构、肢体障碍儿童通园机构和医疗机构、重度身心障碍儿童通园事业和辅助事业;③政府提供入园服务,包括各类中重度障碍儿童进入专门类别的保育所、幼儿园的服务。
七、《儿童福祉法》
《儿童福祉法》于1947年颁布。2020年最新修正,2021年施行。它规定了组织负责儿童福利的公共机构、建立各种设施、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与《障碍者自立支援法》相辅相成,对如下2个方面进行了规定:①通园服务支持,包括儿童发育支持、医疗型儿童发育支持、放学后等日间照料服务、送教进家、送教进保育所和幼儿园等;②入园服务支持,包括福利型和医疗型两类。
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教育要领》
《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教育要领》于2017年4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它规定了日本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的基本教育原则、教育目标、教育内容、课程的组成及作用、个别化指导计划、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幼儿部的运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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