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Education Assistance Act,PL90-538)
美国于1968年颁布的《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是第一项针对年幼的特殊儿童,旨在保护其权益的联邦法律,其出台就是为了提高对残疾婴幼儿和高危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该法案直接促成了第一个针对残障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计划(简称HCEEP)的制定。仅1968-1970年这3年间,联邦政府就建立了24个HCEEP的示范性早期干预项目模式,并对特殊儿童示范性早期干预项目模式进行资助。1979-1980年,接受政府资助的相关项目达200多个,检验并宣传了针对发展障碍婴幼儿的早期干预方法,也特别关注父母的参与和对早期干预项目的效果评价。
三、《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PL93-112)
美国1973年通过的《康复法案》中的第504条专门,消除对障碍者的歧视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每一个障碍者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教育和工作机会,规定州政府必须在给普通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同时,为有发展障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学前教育服务,还要求学校为那些有发展障碍的儿童在教育教学上作必要的调整,如延长完成作业的时间、安排特殊的座位等。
四、《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Act,PL94-142)
1975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也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的开始,体现了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该法案规定特殊教育的服务对象为3-21岁的特殊儿童和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落后、重听、全聋、言语语言障碍、视力障碍、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或有学习障碍的儿童。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保证了所有有发展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可以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该法案还规定给予5岁以下儿童的早期干预项目特别的支持,即通过“激励特殊教育基金”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为有早期干预服务需要的学前儿童提供服务。在这一专项基金的支持下,产生了专门发现和鉴定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发现儿童”(Child Find)项目。
以上就是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我们将在一下篇文章中继续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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