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七)

2024-12-05 15:31 来源:今日自闭症 今日自闭症 字号: | |

十一、《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Improvement Act of 2004,PL108-446)

2004年,美国对《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法案的结构与此前法案相似,修订后的许多条文与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中的“高质量”教育理念相一致。该法案B部分第619条在规定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援助以支持各州为3-5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学前教育的基础上,要求在早期教育服务中加入学术教育部分,提升儿童的识字、语言和计算能力,以帮助他们做好入学准备。

该法案扩大了早期干预服务对象的范围,将此前不在规定的残疾类别中,但需要给予支持才能在普通教育环境中取得成功的残疾儿童也纳入了服务范畴。要求改善和提升现有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提高提供高质量早期干预服务的能力,向所有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基于科学研究的、适当的高质量早期干预服务,并通过评估来确定早期教育服务的有效性。

该法案要求提升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和责任意识,做好项目转衔工作。以书面的形式详细告知父母,他们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中的权利和责任。在转衔阶段,需说明根据C部分提供的早期干预服务与B部分第619条所提供的学前教育服务之间的差异,以便父母决定孩子将要接受的早期教育服务类型。父母决定后,须向州相关机构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相关教育服务人员应做好0-2岁“残疾婴儿与学步儿”项目与3-5岁“学前补助金”项目的转衔工作。

此外,该法案提出:为提高早期干预服务人员的素质,需采取措施招聘和留任高质量早期干预人员:实施专业发展计划,提供高质量、密集的职前培养和职后专业发展培训,确保早期干预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的各种需要,以改善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

此后,在使用过程中,美国不断对《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进行调整,以便更有效地为残疾人教育服务。2018-2019学年,C部分已向四十多万位相关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了早期干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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