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000多万心智障碍的残疾人。即便年满18周岁,他们身上也可能会有一个与其他人不同的法律身份:被监护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权意识的提升,《民法典》对这个特殊群体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立法保障。
接下来,我们将几个亮点条款进行一一解读。
《民法典》规定了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举个例子:小明今年30多岁了,是个成年自闭症患者。平常交流虽不通畅,但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小明成年后主要生活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康复机构,表现稳定中有进步。小明的父母去世时,给小明留了300万的遗产,交给小明的哥哥管理,明确必须专供小明日后的康复及生活使用。哥哥拿到钱后,只听老婆的话,觉得城区的机构收费太高,硬把小明转到了郊区的机构,这样每个月能便宜2000多块钱。
小明对东城区的服务机构和小伙伴很有感情,离开时哭得一把鼻涕一把泪,换了新的环境,小明非常不适应,身体状况也远不如从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有权利提出哥哥与郊区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因为没有尊重他的意愿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他的意愿回归到第一家康复机构。
随着医疗康复水平的进步,成年后残疾人朋友的健康状况一样可以慢慢好转。这个时候,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主动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自己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由他人替自己当家作主了。
重度智力残疾的独生子女一直未婚未育,父母百年后,没有法定监护人怎么办?家里虽然有个健康的老二,但终生担当老大的监护人对老二公平吗?是否会影响到老二未来的工作生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政府兜底监护之外,父母如果提前通过遗嘱指定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这些困扰也可以迎刃而解了。残疾子女如果没有能力担当父母失能时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可以提前与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尝试社会监护人的试点工作,有了《民法典》,将来特殊家庭在两代监护人的选择方面,会有更多的保障了。
《民法典》中关于成年监护有很多亮点条款,希望能给特殊家庭面对困难、解决困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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